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梅花鹿路过我心
为切实加强2015年春节期间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市民人身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第一条 燃放时间。2015年2月18日零时至2015年3月5日24时,为允许燃放时间。其余时间,城区内严格执行《条例》禁止燃放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燃放区域。城市建成区(合阳城街道、南津街街道、钓鱼城街道)中除本《通告》第三条所列“禁放区域”以外场所。
第三条 禁放区域。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公园、车站、码头、商场、娱乐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房屋高度超过24米的小区和单位;重要军事设施、仓库、重庆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等;加油(气)站、液化气充装站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医院、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等;教学、科研单位的教学(含学生宿舍)、办公、科研场所;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场所。
第四条 专营管理。严禁无证销售和超范围、超地点、超时间销售烟花爆竹;禁止向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严禁任何单位、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汽车、客车等交通工具。
第五条 燃放规定。不得在居民楼顶、楼道、电梯、阳台、窗户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六条 违规处罚。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安监、工商等部门分别依照《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 举报奖励。市民举报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按照《重庆市合川区举报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奖励办法》予以奖励。举报电话:42875193、42875158、42751995。
第八条 本通告自2015年2月18日起施行。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15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