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狗的注意了,区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的通告”

合川人口多,养狗的人也不少,但不文明养狗行为时有发生。近日,合川区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的通告,以下为通告内容,请大家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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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文明城区创建工作,进一步规范和治理市民不文明养犬行为,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依照《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特通告如下:

一、养犬管理区域划分
  我区城市规划建成区及各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社区,旅游景区、港口码头、车站、学校等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其他地区为一般管理区域。在重点管理区域饲养犬只必须进行免疫并办理养犬证,在一般管理区域饲养犬只必须进行免疫。

二、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携犬乘坐电梯时,应当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戴嘴套。
  (三)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应当进行拴养或圈养,携犬出户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米。
  (四)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的,必须在住所外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携烈性犬、攻击性犬出户时,除按规定束犬链外,还应将犬只装入犬笼或为犬只戴嘴套。
  (五)不得虐待、遗弃犬只;犬只死亡的,养犬人不得随意丢弃,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犬只在户外产生的粪便,养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七)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他人。
  (八)犬只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应当立即将伤者送医,依法承担疾病预防和医疗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有伤人记录的犬只,不得再在重点管理区域内饲养。

三、法制责任
  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安、城管等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予以警告、罚款、收容犬只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市民有权对违法养犬、不文明遛犬行为进行批评、劝阻,并可拨打110或向政府相关部门举报;对正在伤人的犬只,可就地捕灭。
  特此通告。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