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学生医院去世 两字之差赔偿相差近16万

合优网老魏
女大学生王英在医院去世,一审法院认为死于医疗事故,判决赔偿39587元。终审判决却认为死于医疗过错,判决赔偿198838元,前后相差近16万元。
  女大学生在医院去世

  王英(化名),合川人,2005年毕业于永川某高校。2005年8月18日,王英突然感觉身体不舒服,到永川某医院就医。

  医生先诊断为“急性胃肠炎”,给王英输液。后又诊断为“伤寒”,继续输液。晚上11点25分,王英因病情加重,抢救无效去世。王英的父母要求院方协商处理,但医院认为,王英的死是自身疾病造成的,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重庆法证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医院在治疗王英疾病的过程中存在疏忽的过错,不排除医院的疏忽过错有促使王英心衰加重的作用。

  赔偿金前后相差近16万元

  2006年1月,王英父母向合川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重庆市嘉陵律师事务所李小松律师接受了王英父母委托。

  当年2月,李小松将医院告上永川区人民法院。李小松认为,医院存在严重过错,对王英之死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医院应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27万余元。永川区法院依据司法鉴定结果,驳回了诉讼请求,判处医院赔偿王英父母经济损失39587元。同年11月,李小松受委托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2008年7月15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抗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仍然维持原判。

  2009年3月,王英父母再次委托李小松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被驳回。

  2009年11月,李小松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提起抗诉,201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指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2010年12月2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就王英的案子作出终审判决,最终确认被告医院赔偿王英父母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98838元。

  法院判决依据不一样

  李小松认为,王英父母的诉讼请求之所以被驳回,是因为从基层法院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据的都是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它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是不一致的。其中的关键点就在于是否可以提出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医疗事故,是指医院违反相关规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合川法律援助中心科长王灿向我们解释,“而医疗过错呢,就是医护人员主观上存在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这两个词内涵不同,最终适用的法律也不同”。

  王灿说,如果是医疗事故,就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里面没有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如果是医疗过错,就适用《民法通则》,就可以提出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近日,王英这一案例经公众网上投票评选,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法律援助工作司、法律援助中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审定,当选全国“法律援助十佳精品案例”。

  (重庆时报-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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