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一户或者多户家庭委托家宴服务活动经营者(以下简称家宴经营者),在本市非餐饮经营场所举办宴请亲朋好友的非营利性家庭集体宴席(以下简称家宴)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施行时间:2022年10月1日施行
2、什么是家宴经营者
应家宴举办者要求,为其提供家宴制作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单位或个人。
不包括: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上门帮厨(仅提供食品加工劳务)的行为人。
3、谁承担家宴主体责任
家宴举办者自办家宴的(包括自己加工或找人帮厨):举办者对家宴食品安全负责,家宴举办者委托家宴经营者承办家宴的:由家宴举办者和家宴经营者对家宴食品安全共同负责,家宴举办者和家宴经营者之间要签订相关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责任。
4、家宴经营者备案 实行一户一卡原则
家宴经营者从事家宴服务经营活动,应当自开展经营活动之日起10日内向经常居住所在地乡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备案。家宴经营者进行备案时,应当准备以下资料:(一)《重庆市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备案表》;(二)备案人身份证明材料(无法在线获取时提供);(三)家宴经营者如拥有自有设施设备的,应当提供设施设备清单;
备案卡在全市范围内通用:家宴经营者可以到现场提交备案资料,也可以通过政企互动平台提交备案资料,备案卡有效期为3年。
5、家宴举办前
家宴经营者需向宴席举办地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报告并签订《重庆市家庭集体宴席食品安全承诺书》,承接就餐100人/餐以上家宴的还要同时向乡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报告。就餐人数300人/餐(含)以上或家宴经营者有不良食品安全信用记录的,由市场监督管理所派执法人员指导食品安全协管员开展隐患排查,并实施现场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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