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导致经济下行,对各个行业造成了巨大冲击,经营者举步维艰,但劳动者的收入也大受影响。个体户数量多,参与的劳动者多,那个体户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本简介】
2020年11月邓女士入职合川区饭店,2021年10月向合川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老板支付2020年11月至2021年7月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29156.46元。老板辩称:这个店是自己的个人所开,没有公司运营性质,不存在劳动关系,饭店系小本生意,加上疫情之下经营环境恶劣,营业过程中月月亏损,不曾克扣邓女士工资,并在撤店后为邓女士介绍了一份同等待遇的工作。自己关店后已经迫于无奈到外地打工,于情于理都尽到了自己的职责,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裁判结果】
2022年1月合川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邓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后邓女士不服向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合川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双方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个体工商户仍然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判决其从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7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9156.46元。后老板上诉,最后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百君刘亮律师(18623126755)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对“用人单位”的界定,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因此,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受劳动法保护,用人单位应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者拒绝签署的除外。此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是对经营者的义务要求,劳动合同的订立能够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将双方纳入法律约束范畴之内,保障各自权益,同时为劳动纠纷提供依据。个体户再小,也须遵守劳动法规,严格履行用人单位职责,如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等,否则将面临更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