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在一个朋友聚会上,赵勇和王敏相识,二人很快谈起了恋爱,并同居在一起。赵勇是一家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每月有5000多元的薪水,而王敏没有工作,两人恋爱后的大部分花销都是赵勇在支付。
王敏喜欢购买化妆品,经常让赵勇给她买进口名牌香水、口红等。赵勇发现,在与王敏交往之后,自己不仅存不了钱,还花了不少积蓄。
随后,赵勇多次因购物一事和王敏发生争吵,最后他认为两人实在合不来,于6月提出分手,并要求王敏归还近6万元购买各种化妆品、衣物的钱。
为了讨回这笔钱,赵勇起诉到法院。开庭前,法院组织两人进行调解。
“一支口红刚买没两天,又去买一支。认识一年我帮她买了近6万元的东西,实在受不了了。”调解时,赵勇拿出一叠购物发票、收据告诉法官。
“我也给你买过东西,凭什么要我还?而且这些钱是你自愿为我花的,我又没逼你,只能算你送给我的。”王敏认同赵勇为其花了近6万元,但认为赵勇找其要钱完全是无理取闹。
最后,赵勇要求王敏偿还3万元,但王敏拒绝了。因此,法院昨日开庭审理该案,并择日宣判。
律师说法:
重庆鼎凌律师事务所雍涛文律师表示:本案中,赵勇要求王敏偿还3万元,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赵勇为王敏买的近6万元的财物,一般应认定为赠与,赵勇与王敏的赠与行为已经发生完毕,除非王敏实施了法律上导致赠与撤销的法定行为,否则,赵勇无法撤销其赠与。
律师提醒,恋爱中的情侣,是出于相互爱慕与欣赏,分手所提出的分手费不仅于法无据,在道德上也玷污了美好的感情。恋人之间发生误解应当多沟通,理性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