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规则,进一步强化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

美丽合川12345
纪检监察委是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专责机关,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然而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以前,社会各界都在疑问纪检监察机关由谁来监督的问题,如何防止纪检监察队伍“灯下黑”的问题。2017年1月,《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通过后,用制度回应了“谁来监督纪委”的社会关切,对纪检监察机关强化自我监督约束、履行好职责使命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9年1月6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向社会公布,将《规则》上升为中央党内法规,从党中央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彰显了党中央从严管党治党、强化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以更高的要求和标准,进一步加强了纪检监察机关的自我监督的制度建设。
《规则》新增了“监督检查”一章,突出监督这一首要职责,并从多个方面作出了细化规定。一是强调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履行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将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视监督、派驻监督结合起来;二是明确了建立健全党内监督的专题会议、日常监督、信访举报、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等制度;三是强调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被监督对象的职责,加强对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及时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规则》还单列了“监督管理”一章,从干部的准入、工作、回避、安全、终身责任等进行了明确。一是在干部准入上明确“严把政治安全关,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具备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从入口处解决了干部质量的问题;二是在审查调查组的党建设上明确“审查调查组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当设立临时党支部,加强对审查调查组成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强化了临时支部建设与监督工作;三是在案情上明确“对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调查组组长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从制度上明确纪检监察干部不能干涉案情,不能打听案情;四是在回避制度上明确“审查调查审理人员是被审查调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调查审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审查调查审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调查人、检举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同时还明确了“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3年内,不得从事与纪检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对离职人员也做出了明确的要求;五是进一步强化了安全责任,明确“被审查调查人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中央纪委”、“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或者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省级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向中央纪委作出检讨,并予以通报、严肃问责追责”,把安全摆在了更加重要的位置;本章还明确纪检监察干部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开展“一案双查”,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对滥用职权、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终身问责。
党中央制定和实施《规则》,旨在进一步加强党中央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确保把纪检监察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各级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理应当抓好《规则》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通过强化自我监督管理,从严从实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坚决防止“灯下黑”,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