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中,制度的刚性如何与人性化平衡?河南许昌胖东来超市的一项规定曾引发广泛讨论:员工一年内迟到两次即属严重违规,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即便是一名工作了十余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老员工,也因累计迟到两次而被开除。该员工不服,提起劳动仲裁并诉至法院,但最终仲裁、一审、二审均判决企业胜诉。
这一结果凸显了企业自主用工权在法律框架内的行使空间。胖东来的胜诉并非偶然,而是基于其规章制度在制定与执行中的严格合规性。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有权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劳动者应当遵守。胖东来将“一年内迟到两次”明确界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且在员工入职时已进行告知与培训,程序正当、内容清晰,因此具有法律约束力。
此案给企业和劳动者均带来启示:对企业而言,规章制度不仅要有严格的内容,更须注重程序的合法性,包括民主程序、公示告知及证据留存;对员工来说,无论资历深浅,都需严格遵守经合法程序制定的制度,否则可能面临合规基础上的严肃处理。
在劳动法律关系日益完善的今天,胖东来案例诠释了“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管理逻辑。它提示我们:合规不仅是企业自我保护的工具,也是维护整体用工秩序、实现公平管理的基石。唯有在规则明确、程序正义的前提下,严格管理才能经得起法律与道德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