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中央巡查组认真

申诉书
合川法院审判员何会明、书记员董藴等人在合川检察院副检察长XXX的活动下,在(2012)合法民初字第01683号案件审判中,为帮原告文顺洪用从未形成的假协议打赢官司,在庭审中分别由董藴利用当事人签名时听到董叫快签字,而无时间看记录内容就签字的特点,在记录当事人陈诉答词时按自己预先准备好,对原告有利的词句记写,并由何会明与董藴共同勾结原告文顺洪伪造宣判记录,以此蒙骗法院领导审批,以达到违反民诉法一事不在审和合同法二十条四项、三十条等规定,制造了错判案件,判决后何会明、董藴等为防被告上诉纠正错案,一方面在被告秦术云上诉时,压案不及时上转,另一方面亲自和动用他人劝秦说上诉是没用的,赶快以承认协议有效来起诉文顺洪才能挽回损失等(被告秦术云在一气之下就在坚持上诉的同时照此起诉文顺洪违约,随后及时拆肖了起诉),在被告秦术云坚持上诉不放弃的情况下,二审中,一中院先是经审查发现案件判决错误,准备撤销原判并改判时,又在文顺明等人的活动下再次开庭后,将被告的所谓起诉作为达成协议理由,对原告未按要约第三条要求交出自己手中有关该工程的一切单据,说成被告秦术云同意废除该条和文顺洪在要约后添加了六、七条后签名改成签名后添加的六、七条等伪造庭审记录(为防被告查看庭审记录将案卷拖延已经超期三月至今未入档案),(试想一个正常的协议,怎么会只对一方有利。)作为维持原判理由做出了维持原判判决。上述两级法官、书记员、从改记原意记录,伪造宣判笔录、设圈套获取所谓的证据(强行剥夺被告一直坚持上诉主张自己的要约未得到承诺而未形成协议的权利)等,最终达到了以(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3216号判决,否定了(2011)合民初字第02315号、(2011)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8360号已生效的合法、正确、公正判决。实现了他们故意歪曲事实,徇私枉法,强行错判的目的。为纠正错案,敬请领导调查纠错还我公道。